【资料】美国如何界定土壤污染责任
发达国家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开始有了农业立法和相关的土壤保护法规,有的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在土壤污染防治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和系统的法律制度。
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已经较为完善,这与美国历史上几次较为重大的土壤污染事件的“激励”有关。1934,美国发生“黑风暴”事件。基于对该事件引发的土壤污染、危害农业生产的担忧,1935年美国在农业部下设了土壤保持局。同年,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土壤保护法》。20世纪70年代末期,美国爆发了拉夫运河事件。此事件直接促使了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的出台,根据该法,美国建立了“超级基金”信托基金,因此又称《超级基金法》,这是一部关于危险物质泄漏治理的重要立法,对于土壤污染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规定污染主体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超级基金法》的规定,责任人对由有害废物和物质引起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谁污染谁治理”。由造成污染事故的责任方支付受污染土壤的治理费用,在无法使责任方支付费用的情况下,由“超级基金”承担。此外,该法还确立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规定了“严格的污染主体连带责任制度”“资金筹集制度”以及“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该法对包括土地、厂房、设施等不动产的污染者、所有者和使用者以溯及既往的方式规定了法律上的连带严格无限责任。连带责任使政府可以向任何一个能追溯到的责任人追索全部的治理费用;严格责任规定了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了实际的污染损害事实,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况,行为人必须承担责任。
该法规定,企业不再使用某块土地时,需要检测这块土地是否符合生态安全标准,若不符合,企业要负责恢复土壤环境,或者支付土壤污染治理的费用,拒绝支付费用者,政府有权对其处以3倍以内的罚款。因此,相较于高成本的治理费用,企业宁愿不去冒险,从而尽量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明确责任主体和免责条件
根据《超级基金修正案与再授权法》,土壤污染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四类:当前该船舶或者设施的所有人/营运人;处置危险物质时拥有或营运处置设施的人;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借助第三人拥有或营运的设施处置危险物质,或为处置本人或其他主体拥有的危险物质安排运输的人;危险物质为发生泄露或存在泄露危险的处置设施接受后,负责运输该危险物质的人。因为美国采用判例法系,责任主体的划分还可参照相关案例。此外,市场机制是治理污染地块的有效手段。受污染地块的开发商,由于可能因为地块的开发获得更多的收益,可以根据协议承担一部分治理费用。当地社区根据预期的可能经济和环境收益,也可以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
《超级基金法》建立了一种新的民事责任体制,政府可以向“潜在责任人”追索环境修复费用,潜在责任方可能是污染或者不恰当使用某种物品或资源的污染者。总统或任何州授权的代表都可以以“这种自然资源受托管理人”的公众代表身份索取损害赔偿费用,收回的费用用于恢复或者修复被损害的自然环境和资源。
对于承担责任人,《超级基金修订和补充法案》做了进一步的免责规定:在对购买土地开展调查的基础上,善意的购买者可以证明其在取得该设施时不知道该设施曾处置过危险废物,购入土地时尽到了应当的注意来确定该土地未受污染;或者在购买土地时缺乏知晓该污染存在的准确技术知识或应该知晓该污染存在的理由,即可免责。根据《小规模企业责任减轻和棕色地块振兴法》,以下三种对象符合免责条件后将不需要承担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与污染源相邻的不动产所有者;未来的善意购买者;城镇固体废弃物生产者。通过这些补充规定,减轻了部分持续拥有者和潜在购买者的责任。
筹措基金保障污染治理
超级基金的筹资有多种渠道。主要包括自1980年起对石油和42种化工原料征收的原料税;自1986年起征收的环境税;一般的财政拨款;对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环境损坏负有责任的公司及个人追回的费用;其他如基金利息以及对不愿承担相关环境责任的公司及个人的罚款。同时,美国联邦政府还同意美国环保局对污染场地进行治理,并向责任人追回治理费用。
超级基金投入使用需要复杂的步骤。对于长期恢复过程,首先需要对污染场地进行评估,将其列入国家优先权列表中,制定并执行恰当的清洁计划。另外,法案还规定在必要时美国环保局可采取如下行为:可以立即实施清洁行动;对潜在责任方实施强制执行;保证公众参与;协调州政府合作;保证长期的保护性。
民事诉讼的“补充”作用:除了向“超级基金”申诉,土壤污染受害者还可以通过集体民事诉讼向污染者索赔。例如,20世纪中期,孟山都公司生产多氯联苯,导致工厂附近的超过2万居民血液多氯联苯含量超标事件,居民对孟山都公司及其子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孟山都及其子公司被迫和原告居民达成价值7亿美元的和解协议。
潜在污染物对人体影响尚不明确时,美国的经验是,企业先修复环境,资助医学研究作为进一步赔偿受害者依据。2001年,杜邦公司被西弗吉尼亚地区居民起诉,被控在明知其对人体有潜在危害的情况下排放全氟辛酸化学物质。由于当时全氟辛酸对人体影响尚没有明确科学依据,当地居民和杜邦公司在2005年达成总价值3亿4300万美元的和解协议,其中,杜邦公司必须出资1000万美元改造当地6个社区的饮水处理装置,使其足以过滤全氟辛酸,并出资7000万美元建立一个研究全氟辛酸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独立医学监测项目。此外,杜邦公司还于2005年被联邦环保局因“20年中3次隐瞒全氟辛酸排放信息”被行政罚款3亿美元。2014年,全氟辛酸对当地居民健康影响的研究结果出炉:全氟辛酸被证明和肾癌、睾丸癌、溃疡性结肠炎等多种疾病存在相关性。约2500名当地居民随即对杜邦公司提出民事诉讼,索赔金额“以数亿美元计”。
编辑:天地一沙鸥
文章: 民主与法制时报